▌怎样算在香港“通常居住”
那么通常居住有哪些判断标准呢?
只要一个人是基于合法、自愿,且以定居为目的逗留在香港,像在香港读书、工作或者居留这类情况,不管其实际逗留的时长是多少,都会被认定为是通常居住于香港。哪怕这个人只是短暂性地离开香港,在相关认定规则下,依旧会被视作通常居住在香港。
考察4点
- 对于工作上班的申请人,需要关注其不在香港的具体原因、持续时间和次数。特别要注意的是,离港时间最好不要超过半年。
02 惯常住所
- 要考虑申请人在香港是否拥有惯常的居住场所,无论是购买房产还是租赁房屋,都可算作惯常住所。
03 受雇香港
- 要看是否受雇于以香港为总部或主要基地的公司。这种情况下,无论是在香港本地工作,还是被外派到内地或者世界其他地方工作都符合条件。
04 家人在港
- 重点关注主要家庭成员,也就是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是否经常在香港。
怎么证明?
尽量不要有半年以上不在香港的记录(中间尽量多去)
02 强化联系:准备一些证明材料,
▌子女在港就读证明,参加夏令营、培训班等记录(判断生活重心是否转移香港)
▌在港居住地址(租房、买房、借住都可以)
▌在港购买车辆、上牌及香港驾照证明;
▌公共机构发出的消费账单(水、电、煤费等)
▌金融机构单据
▌香港雇佣合同及薪资流水、强积金记录等;
▌聘请专业人士证明

